tōngpàn

通判

tōng pàn

ㄊㄨㄥ ㄆㄢˋ

释义
  1. 官名。在知府下掌管粮运、家田、水利和诉讼等事项。 an official under county magistrate who administers lawsuit,etc.;
    嘉兴通判。——清·张廷玉《明史》
  2. 公正裁决。
    《新唐书·百官志四》:“市令一人,从九品上。掌交易,禁姦非,通判市事。”清•纪昀 《阅微草堂笔记·滦阳消夏录二》:“所谓通判,乃中允也。”
  3. 官名。宋初始于诸州府设置,即共同处理政务之意。地位略次于州府长官,但握有连署州府公事和监察官吏的实权,号称监州。明清设于各府,分掌粮运及农田水利等事务,职务远较宋初为轻轻。清代另有州通判,称州判。亦指任通判之职。
    宋•曾巩 《太子宾客致仕陈公神道碑铭》:“用荐者通判 戎州。”清•叶廷琯 《吹网录·虎丘贺方回题名》:“方回 本隶右选, 元祐 中……通判 泗州。”
国语辞典

tōng pàn
ㄊㄨㄥ ㄆㄢˋ
释义
  1. 職官名。宋初,為制衡各地權勢過大的藩鎮,乃派朝臣通判府、州的軍事,和地方主官共同管理政事或職掌兵民獄訟,但實際上亦負有考察知府或知州忠貞程度的任務。
    明.劉兌《金童玉女嬌紅記》:「小官王仲賢,洛陽人氏,見任眉州通判。」《幼學瓊林.卷一.文臣類》:「郡宰別駕,乃稱『通判』。」